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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收藏!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守法指南


編輯:2022-05-27 14:29:57

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守法指南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要求,幫助建設單位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指導排污單位能夠自覺做到“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持證經營,按證排污,自證守法”,實現排污單位自主知法、懂法和守法,落實好排污許可證后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等環境管理的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北京市內所有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稱排污單位)

  二、申領條件(范圍)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要求,排污單位申請排污許可證前要取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文件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材料。

  (一)確定管理類別

  根據《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確定企事業單位是否需要申領排污許可證以及管理類別(重點管理、簡化管理或登記管理)。

  (二)審批部門

  排污單位需向其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區生態環境部門(開發區審批局)(以下稱審批部門)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三)申領時間和條件

  1.首次申領

  (1)現有排污單位

  列入《名錄》的現有排污單位需在生態環境部門規定的實施時限內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2)新建排污單位

  列入《名錄》的新建排污單位需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發生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

  2.許可證延續

  排污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需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申請。

  3.許可證變更

  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需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4.重新申請許可證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1)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2)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排放濃度增加

  三、許可證申領程序

  (1)排污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單位

  根據《名錄》,排污單位屬于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的,按照下面的程序進行許可證的申請、延續、變更等程序。

  1.“首次申請”程序

  (1)登錄排污許可管理平臺

  申請排污許可證,需首先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見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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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1 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企業端頁面

  (2)注冊

  如果是首次登錄,需注冊企業信息,并用此賬戶登錄、辦理排污許可所有申報審批事項;點擊圖1所示頁面的右下角“注冊”按鈕,根據提示依次填入企業信息,可進行注冊,注冊頁面見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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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2 注冊頁面

  (3)下載“說明表”和“承諾書”

  注冊完成后,排污單位登錄“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 公開端”,在“附件資料”模塊下載《排污許可證申領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樣本)和《承諾書》(樣本)模板文件,線下填寫完成后掃描上傳系統,見圖3。


  圖3 下載模板文件界面

  (4)填報

  ①點擊導航欄“網上申報”按鈕,進入國家排污許可申請子系統,見圖4。

  圖4 國家排污許可信息公開系統界面

  ②首次申報進入“業務辦理-許可證申請”模塊,點擊相應的按鈕,開始網上申報,見圖5。


  圖5 “許可證申請”界面

  ③首次申請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在許可證申請頁面內點擊“首次申請”按鈕進入申請資料填寫頁面,見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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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首次申請”界面

  ④根據填報頁面左側導航,一步一步填寫許可證申請信息,一個頁面填寫完成后,點擊頁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鈕,填報下一頁的內容,也可以點擊“暫存”按鈕,保存當前填報信息。

  ⑤重點管理排污單位,須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申報過程中可在“業務辦理-信息公開”模塊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見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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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7 “信息公開”界面

  排污單位在提交申請前,應當將承諾書、基本信息、登記事項以及擬申請的許可事項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等向社會公開,公開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信息公開結束后,應對收到反饋意見逐條修改回應,并填寫排污許可證申請前信息公開情況說明表。納入排污許可簡化管理、以及排污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無需進行申請前信息公開。

  ⑥填報完成后,點擊“提交”按鈕,完成本次申報。

  ⑦提交成功后,可以查看審批狀態和結果。

  (5)核發

  根據《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要求,對實行排污許可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對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審批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批決定;需要進行現場核查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審批部門應當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生成統一的排污許可證編號。

  2.許可證延續

  (1)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排污單位需要繼續排放污染物的,需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原核發生態環境部門提出申請。

  (2)申請延續的單位需要先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重新界定“管理類別”。

  ①重新界定的管理類別為“登記管理”的企業,無需提交排污許可證的延續申請,僅需在企業端“排污登記”進行登記填報即可。

  ②界定后的管理類別仍為“重點管理”或“簡化管理”的企業,先對照“行業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的監測因子、監測頻次;對照“行業最新頒布的標準或規范要求”,如有變化的,應先完成許可證變更審批,再申請延續;如無變化的,準備相關材料申請延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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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8 “許可證延續”界面

  3.許可證變更

  排污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登錄排污許可證管理平臺,點擊“許可證變更”模塊,申請變更許可證,見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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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9 “許可證變更”界面

  4.許可證重新申請

  (1)整改后申請

  下達整改通知書的企業完成整改后,在許可證申請-整改后申請模塊申領許可證,見圖10。

圖10 “整改后申請”界面

  (2)重新申請

  需重新申請許可證的企業在“許可證重新申請”模塊申領許可證,見圖11,操作步驟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辦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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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 “重新申請”界面

  (二)排污登記單位

  根據《名錄》,排污單位屬于登記管理的,需要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由系統自動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排污單位自行打印留存。填報的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20日內進行變更填報。

  1.網上申報

  進入“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后,點擊導航欄“網上申報”按鈕,進入國家排污許可申請子系統,進入“業務辦理-排污登記”模塊,點擊相應的按鈕,開始網上申報,見圖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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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2 “排污登記”界面

  2.填報流程

  點擊“排污登記”后,進入相應的模塊,見圖13,然后根據排污單位實際情況,按要求填報。

圖13 “排污登記”填報

  提交后,顯示下圖看到登記回執,下載回執留存,表示填報結束,見圖14。

  圖14 “登記申請”回執界面

  四、管理要求

  (一)排污許可登記管理單位

  實行登記管理的排污單位,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需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登記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取得登記回執,排污單位自行打印留存并按照登記信息及相關要求進行排污。填報的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自發生變動之日起20日內進行變更填報。

  (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單位

  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需要按照排污許可證登記信息或相關要求進行管理,具體包括:

  1.依法持證

  (1)依法申領

  排污單位需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公開端”填報和提交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待審批部門審查通過后,核發排污許可證。

  (2)依法適時延續

  排污許可證正本上載有有效期限,排污單位應于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審批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3)及時變更

  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部門申請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

  排污單位適用的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需要對排污許可證進行變更的,審批部門可以依法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

  (4)重新申請

  在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

  ①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項目;

  ②生產經營場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發生變化;

  ③污染物排放口數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量和排放濃度增加。

  (5)撤銷、注銷

  被依法撤銷、注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污單位不得繼續排放污染物。

  (6)管理要求

  排污單位不得以出租、出借、買賣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轉讓排污許可證;不得偽造、變造和涂改排污許可證;排污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污許可證正本。

  (7)按期完成整改

  領取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或者排污許可證中有整改項的排污單位,應嚴格落實排污限期整改通知書或整改項中各項要求,按要求和計劃完成整改措施,并依法重新取得排污許可證。

  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視為逾期未取得排污許可證。

  2.按證排污

  排污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排污單位需按照正本和副本載明的內容按證排污。

  (1)正本載明內容

  ①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

  ②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

  排污單位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內方便公眾監督的位置懸掛排污許可證正本。

  (2)副本載明內容

  ①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

  ②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

  ③產生和排放污染物環節、污染防治設施等;

  ④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⑤污染物排放種類、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等;

  ⑥污染防治設施運行和維護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規范化建設要求等;

  ⑦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⑧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的內容和頻次等要求;

  ⑨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要求;

  ⑩存在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情形時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法律法規規定排污單位應當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其中排污單位需按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設置標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數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需與排污許可證規定相符。實施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術改造的排污單位,需在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的同時,建設規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3.開展自行監測

  在排污許可證證后執行過程中,排污單位需按照《排污許可證副本》載明的自行監測方案開展自行監測,并如實記錄和保存監測數據,記錄內容和監測數據分別要以電子文檔和紙質文檔進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單位需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公開自行監測數據。

  根據《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 總則》(HJ819-2017),排污單位可根據自身條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員、場所和設備自行監測,也可委托具有CMA資質的檢(監)測機構代為開展自行監測。排污單位需對自行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篡改、偽造。

  同時,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需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的,需及時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進行檢查、修復。

  4.按時提交執行(守法)報告

  排污單位需按照《排污許可證副本》中“執行(守法)報告”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等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并公開。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內發生停產的,排污單位應當在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變化情況并說明原因。

  重點管理單位需要填報年度執行報告和季度執行報告,簡化管理單位只需填報季度執行報告。

  (1)年度執行報告

  年度執行報告每年1月31日之前上報;對于持證時間超過三個月的年度,報告周期為當年全年(自然年);對于持證時間不足三個月的年度,當年可不提交年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一年度執行報告。

  (2)季度執行報告

  季度執行報告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20日之前上報。對于持證時間超過一個月的季度,報告周期為當季全季(自然季度);對于持證時間不足一個月的季度,該報告周期內可不提交季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一季度執行報告。

  執行報告必須按時提交,根據企業真實情況進行填報,是企業生產與排污的真實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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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15 “執行報告”界面

  5.落實臺賬管理

  排污單位需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并根據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格式、內容和頻次,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以及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排污單位發現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時,需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減輕危害后果,如實進行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并報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說明原因。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下的污染物排放計入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單位需以電子和紙質兩種形式同步記錄管理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環境管理臺賬可參照“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的“臺賬記錄”模板,見圖16,也可自行建立符合要求的臺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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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16 “臺賬記錄”界面

  6.及時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需按照《排污許可證副本》中“信息公開”的規定,如實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中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污染物排放信息需包括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網的,還應當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網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

  7.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排污單位應當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并按照要求提供排污許可證、環境管理臺賬記錄、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自行監測數據等相關材料。

  禁止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

  附件:1. 法律責任

  2.相關文件規范

  3.北京市各區排污許可證咨詢電話


  附件1

  法律責任

  一、《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批準排放污染物;

  (三)被依法撤銷、注銷、吊銷排污許可證后排放污染物;

  (四)依法應當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未重新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排污許可證,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超過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控制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

  (二)特殊時段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數量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許可證規定;

  (三)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

  (四)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五)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開展自行監測;

  (六)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七)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八)發現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異常情況不報告;

  (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要求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次5千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未建立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記錄;

  (二)未如實記錄主要生產設施及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三)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提交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

  (四)未如實報告污染物排放行為或者污染物排放濃度、排放量。

  第三十八條  排污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實施該違法行為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九條  排污單位拒不配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轉讓排污許可證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相關證件或者吊銷排污許可證,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排污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填報排污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以拘留:

  (一)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

  (二)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實際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單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在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整改,達到本條例對丁的條件并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逾期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繼續排放污染物。整改期限內,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向其下達排污限期整個該通知書,明確整改內容、整改期限等要求。

  第五十條  排污單位應當遵守安全生產規定,按照安全生產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監理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在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過程中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排污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未及時申請變更排污許可證的;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未及時補辦排污許可證的,由核發環保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五條  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有關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依法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第五十七條  排污單位存在以下無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后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后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或者延續申請未經核發環保部門許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  排污單位存在以下違反排污許可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超過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的;

  (二)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違反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第五十九條  排污單位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二)超過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三)通過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第一百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設施或者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四)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未按照規定設置大氣污染物排放口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

  (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未依法及時公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的;

  (二)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未經批準的;

  (三)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利用未報備案的;

  (四)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工業固體廢物,或者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五)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未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六)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

  (七)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未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的;

  (八)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固體廢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五項行為之一,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處所需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十萬元的,按十萬元計算。對前款第八項行為的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以拖延、圍堵、滯留執法人員等方式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七、《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第十六條  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公開,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開或者不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內容公開環境信息的;

  (二)不按照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方式公開環境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時限公開環境信息的;

  (四)公開內容不真實、弄虛作假的。


編輯:環保365(轉載請注明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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